(2017)皖0102执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汪舵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汪舵海,王蔚霞,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保673号原告: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魏李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轩,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法定代表人:王舵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汪舵海,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王蔚霞,女,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法定代表人:井自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汪舵海、王蔚霞、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汪舵海、王蔚霞、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汪舵海、王蔚霞、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慧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