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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双鸭山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简易独任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双鸭山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525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明,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双鸭山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88号(国贸一期)。法定代表人:李福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双鸭山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6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58.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志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