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鑫恒睿建材经营部与四川省川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牛区鑫恒睿建材经营部,四川省川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287号申请执行人金牛区鑫恒睿建材经营部,经营场地: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杨大维,男,汉族,1983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川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叶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70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金牛区鑫恒睿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四川省川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65168元及利息,执行费为387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丁 轮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娇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