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民终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邓毅国、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湾社区第十一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毅国,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湾社区第十一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终57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邓毅国,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湾社区第十一小组。负责人:邓海明,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娟,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顺华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46元(上诉人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凌文楼审判员 麻永彤审判员 黄小萍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