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闯与柯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闯,柯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3006号原告:陈闯,男,199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柯方,男,198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陈闯诉被告柯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陈闯于2017年6月27日以被告柯方同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闯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陈闯负担。审判员 吴孙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佳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