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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徐同圣与康士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同圣,康士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728号原告:徐同圣。委托代理人:杨静、李明,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康士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城区环城路***号。原告徐同圣与被告康士华、人保财险襄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徐同圣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同圣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同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计876元,由原告徐同圣负担。审判员  阮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大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