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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小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集团天津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集团天津分公司,沈志翔,刘静,天津市恒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永盛岩土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刘小磊,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集团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4-D-802。代表人裴传奇,总经理。被执行人沈志翔,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永盛岩土技术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刘静,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恒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4-D-802。法定代表人张速,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永盛岩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晓园新村多功能楼商品房1号。法定代表人沈学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小磊与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沈志翔、刘静、天津市恒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永盛岩土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0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沈志翔、刘静、天津市恒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永盛岩土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小磊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戴建勇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建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