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与吴四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吴四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7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负责人:袁永军,系该部行长。被告:吴四枚,女,197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安远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与被告吴四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负担。审判长 薛春娟审判员 吴 芬审判员 郭 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荣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