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邦飞、庞光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邦飞,庞光耀,匡忠毕,郭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3执20号申请执行人:周邦飞,女,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普安县,公民身份号码522323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庞光耀,男,1971年1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普安县,公民身份号码522323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匡忠毕,男,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普安县,公民身份号码522323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郭珊,女,1982年6月25日生,黎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普安县,公民身份号码522323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3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周邦飞申请执行庞光耀、匡忠毕、郭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黔2323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庞光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周邦飞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匡忠毕、郭珊对该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庞光耀、匡忠毕、郭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6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郭珊在普安县盘水镇粮食小区2号楼的房屋一套,于2017年2月7日裁定从2017年3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郭珊在普安县国土资源局的工资收入3000元至本案清偿止,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庞光耀、匡忠毕、郭珊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邦飞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璞审判员 代青林审判员 胡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家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