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11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秦伟与李瑞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伟,李瑞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11民初1687号原告:秦伟,男,汉族,1976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李瑞华,女,汉族,1985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原告秦伟诉被告李瑞华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秦伟撤回起诉。审判员 :侯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