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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彩霞与郑州市民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野子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彩霞,郑州市民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野子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6号申请人吴彩霞,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被执行人郑州市民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野子章,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关于吴彩霞诉郑州市民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野子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8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郑州市民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野子章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彩霞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8168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522元、保全费5000元及本案���行费31054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相应房产,但目前该查封房产不适宜拍卖。经合议本案暂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封房产事宜拍卖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关于吴彩霞申请执行郑州市民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野子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爱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