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宁强县支行与杨兴斌、钟元强、范继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范继承,钟元强,杨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住址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北大街208号。负责人冯钧,系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斌,男,生于1966年7月23日,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系该行农贷中心主任。被执行人范继承,男,生于1977年9月25日,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被执行人钟元强,男,生于1977年1月20日,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被执行人杨兴斌,男,生于1970年1月8日,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与范继承、钟元强、杨兴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范继承应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贷款本息53992.23元(钟元强、杨兴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2014年8月13日之后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判决书生效后范继承、杨兴斌、钟元强未履行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韩 军审判员 郑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谷新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