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8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靳根合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靳根合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8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烟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根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锋,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根合,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有,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平,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郑州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靳根合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九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判决九鼎公司承担13814.93元赔偿款;一、二审诉讼费由靳根合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16年4月15日白天到次日4月16日晚上,狂风暴雨,天气非常恶劣,靳根合明知恶劣天气,却没有把车辆存放在规划的安全停车位上,而是随意停放在禁止停车的车库门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靳根合存在过失。二、当时的恶劣天气是发生该事故的客观原因,属不可抗力。九鼎公司在平时已经仔细排查了各种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靳根合并积极配合靳根合解决保险公司的相关赔偿问题,已经尽到了管理、服务的职责,且靳根合的损失已经由保险公司给予了相应的赔偿,故九鼎公司不应该承担靳根合的相关损失。三、靳根合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修复太阳膜4000元属车辆损失部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且靳根合已经得到了赔偿。多支付保险费4514.93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保险会规定一次事故影响下一年的保费最大增幅为10%,但靳根合没有证据证明在该承保期内没发生其他事故,且没有提供相应增加保费的证据。双倍支付定金1万元损失的赔付,属靳根合的个人行为,不符合双倍支付定金的规则。靳根合辩称,一、靳根合的车辆被单元门口上方脱落的外墙砖砸坏,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适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九鼎公司作为发生事故小区建筑物的管理人,在其不能提供证明证明其已经尽到完善的管理、维护和安全防范义务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九鼎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各项损失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修复太阳膜支出的4000元,由发票为证,因该项费用不在保修公司的理赔范围内,故应由侵权人赔偿。保险费4514.93元,系因本次事故造成出险理赔导致靳根合无法享受无赔款折扣而多支付的保险费。交易定金5000元,系因本次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买卖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给靳根合造成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的经济损失。靳根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九鼎公司赔偿靳根合太阳膜费用4000元、双倍返还王凯定金1万元、车辆贬损值5万元、保险费损失4514.93元、替代交通工具费1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靳根合系新郑市滨河帝城小区业主,其所购买的房屋于2008年建成,九鼎公司管理该小区的物业。2016年4月16日早晨,靳根合发现其所有的豫A×××××号轿车(停放在小区22号楼3单元楼下车库门前)被单元门口上方脱落的外墙砖砸到,致该车前档风玻璃、左侧后视镜、车引擎盖及左侧车身多处被砸。靳根合于2014年6月购买涉案车辆,总价款为824450元,靳根合亦为该车在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三责险、商业险。事故发生后,该车被送往郑州中升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车损进行了赔偿,对不在赔付范围内的太阳膜费用4000元不予理赔。因车辆在郑州维修,靳根合为此支付了部分交通费。靳根合为其车辆投保2016年度保险时,支付保险费15049.76元,因靳根合的车辆发生过本次事故,致靳根合在支付保险费时没有享受无赔偿折扣而多支付保险费。2016年4月13日,靳根合把涉案车辆卖予王凯,双方签订有机动车买卖协议一份,王凯按约定交付靳根合定金5000元,后因该车发生事故,致双方的交易终止,靳根合双倍返还王凯定金1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九鼎公司作为滨河帝城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人,对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负有日常管理责任,理应对管理区域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日常的维修、维护、服务与管理。户外墙面也是共有部分,九鼎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管理人,也对其负有日常管理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本案属于高空物脱落、坠落造成的侵权案件,为特殊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靳根合因九鼎公司管理区域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坠落造成损害,九鼎公司对该区域具有管理和安全防范的义务,九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于建筑物附属物脱落不存在过错,靳根合车辆损坏的地点系九鼎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范围,故对九鼎公司的辩称该院不予采信。损失数额问题:1、修复太阳膜所支付的4000元,有发票予以证明,该院予以支持;2、靳根合车辆因发生此事故,导致无法享受无赔偿折扣,靳根合主张保险费的30%要求九鼎公司赔偿多支付保险费4514.93元,该院予以支持;3、靳根合主张的双倍返还车辆定金1万元,因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交易无法进行,靳根合为此造成损失5000元,九鼎公司应予赔偿;4、为修车而支付的交通费,靳根合提交的票据,无法与修车的时间、地点相符合,但发生交通费是必然的,该院酌定交通费300元。靳根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车辆贬损值为5万元,该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以上损失共计13814.93元。判决:九鼎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靳根合损失13814.93元。案件受理费1537元,靳根合负担1228元,九鼎公司负担309元。本院二审期间,九鼎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九鼎公司上诉称靳根合明知恶劣天气还将车辆随意停放在禁止停车的位置,存在过失。本院认为,事故发生的地点为九鼎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且九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地点被其划为在何种情况下禁止停车的区域,故其该项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九鼎公司上诉又称,恶劣天气是发生事故的客观原因,属于不可抗力。本院认为,九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故发生当时的天气情况为不可抗力,故其该项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九鼎公司上诉再称,其平时已经排查了安全隐患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靳根合解决相关理赔事宜,九鼎公司不应承担靳根合的相关损失。本院认为,建筑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九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于建筑物上外墙砖脱落不存在过错,应当对靳根合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九鼎公司的该项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九鼎公司上诉还称靳根合的各项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认为,一审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认定修复太阳膜费4000元、多支付的保险费4514.93元、定金赔付5000元,并无不当。九鼎公司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9元,由上诉人郑州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石红振审判员 邢彦堂审判员 杜麒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