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3证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Trimble Solutions Corporation与上海沪宁钢机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上海沪宁钢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证保8号申请人: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住所地芬兰共和国埃斯波市森林之子路XXX号(Metsanpojankuja1。代表人:Kein?nenTimoJuhapekka,首席执行官。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沪宁钢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高继领。申请人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法院采用拍照、截屏、打印、录像、制作笔录、提取、封存等保全方法,对被申请人上海沪宁钢机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以及其它设施设备上非法复制、安装及使用TeklaStructures系列计算机软件及该等计算机软件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软件上署名的版权人信息、软件名称及版本、产品注册号或安装序列号、安装数量、安装时间以及卸载、删除时间等信息)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人就上述申请提供了15万元的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的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且申请人亦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上述证据,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上海沪宁钢机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以及其他设施设备上的TeklaStructures系列软件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软件上署名的版权人信息、软件名称及版本、产品注册号或安装序列号、安装数量、安装时间以及卸载、删除时间等信息)进行证据保全。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0元,由申请人TrimbleSolutionCorporation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