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种莲与秦家安、张克珍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种莲,秦家安,张克珍,秦小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2720号原告:陈种莲,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被告:秦家安,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被告:张克珍,女,194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被告:秦小明,男,汉族,住广水市。原告陈种莲与被告秦家安、张克珍、秦小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陈种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种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种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种莲负担。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哲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