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立国与付丙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国,付丙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国被执行人:付丙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裁定书(2013)平民初字第02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振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