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唐玉莲与马绍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莲,马绍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初854号原告:唐玉莲,女,195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天星堂煤矿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松,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绍富,男,1948年6月17日出生,回族,退休职工,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天星堂煤矿,经常居住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新坪村*组。原告唐玉莲与被告马绍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唐玉莲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玉莲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唐玉莲负担。审 判 长 易孟良人民陪审员 肖时文人民陪审员 李永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 珊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