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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赣州开发区民昊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与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开发区民昊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570号申请执行人:赣州开发区民昊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开发区天赐良园A2栋10号店面。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4年11月1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赣州开发区民昊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与XX买卖租赁合同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XX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国海审判员  胡永辉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