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恢76号申请人吴某某,男,1966年9月22日生,土家族,住五峰县。被执行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申请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五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0)五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迎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