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强与马木森、侯庆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强,马木森,侯庆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618号原告:赵强,男,1974年9月4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马木森,男,1978年12月09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侯庆伟,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赵强与被告马木森、侯庆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赵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赵强负担。审 判 长 周勇瑞审 判 员 王 聪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