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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强与马木森、侯庆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强,马木森,侯庆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618号原告:赵强,男,1974年9月4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马木森,男,1978年12月09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侯庆伟,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赵强与被告马木森、侯庆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赵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赵强负担。审 判 长  周勇瑞审 判 员  王 聪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