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徐恩林与禹洪哲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恩林,禹洪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徐恩林。被执行人禹洪哲。申请执行人徐恩林与被执行人禹洪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2017)吉0602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0元及利息,权利人徐恩林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禹洪哲在白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账户存款20400元扣划至我院,并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次申请执行程序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17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红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