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花平与申建玲、苏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花平,申建玲,苏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924号原告:李花平,女,1962年生,汉族,现住高平市,农民。被告:申建玲,女,1978年生,汉族,现住高平市。被告:苏瑞,男,约42岁,汉族,现住晋城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住所地:高平市丹河路***号。负责人:王晓波,任经理。原告李花平与被告申建玲、苏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李花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花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花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李花平负担。审 判 员 王卫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玲霖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