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02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与黎宝玲、王法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黎宝玲,王法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1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王宁,行长。被告:黎宝玲,女,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王法权,男,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诉被告黎宝玲、王法权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黎宝玲、王法权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不够具体明确,经告知原告后,仍不能提供。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等基本信息不够具体明确,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告知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1元,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