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3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罗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罗艳,陈春生,李祖荣,江西武功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强,章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188号申请执行人: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西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5535238642。法定代表人:刘明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艳,女,汉族,1986年12月24日出生,住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陈春生,男,汉族,1980年1月29日出生,住湘东区。被执行人:李祖荣,男,汉族,1956年7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江西武功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6385345。法定代表人:李祖荣。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1985年11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章美清,女,汉族,1961年8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罗艳、陈春生、李祖荣、江西武功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强、章美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28539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艳、陈春生、李祖荣、江西武功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强、章美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经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23执1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审判员 单纬审判员 颜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