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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双玲与杨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玲,杨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641号原告:李双玲,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春燕,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双玲与被告杨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现原告李双玲自愿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玲撤回对被告杨春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双玲承担。审判员 田 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琴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