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双玲与杨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玲,杨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641号原告:李双玲,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春燕,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双玲与被告杨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现原告李双玲自愿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玲撤回对被告杨春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双玲承担。审判员 田 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琴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