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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3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邓云超诉赵强、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云超,赵强,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071号原告:邓云超,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告:赵强,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北路10号铜凤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5267M(1-9)法定代表人:蒋业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云超诉被告赵强、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云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穆家运人民陪审员  韩 敏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林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