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更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际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际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更453号罪犯李际川,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凤翔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际川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5日),罚金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2月1日本院以(2016)陕01刑更536号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7年9月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7年6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际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8个,罚金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李际川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际川准予减去其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笑天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焦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