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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云南程鹏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程鹏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2执5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程鹏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伟,男。本院在执行云南程鹏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墨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云南程鹏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伟偿还申请执行人云南程鹏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欠款及利息152026元,案件受理费2690元,合计154716元,并承担执行费2221元。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陈伟于2017年6月23日交纳执行款20000元,制订从2017年7月起每月支付5000元至偿清止的执行计划,申请执行人云南程鹏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该执行方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柔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