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33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金花、王长虹与被执行人王寿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花,王长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农垦分公司,王寿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33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刘金花,女,1982年6月18日生,住黑龙江省抚远市。申请执行人王长虹,男,1980年2月27日生,住黑龙江省抚远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58委。法定代表人李慧君,成年。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农垦分公司,住所地富锦市建三江迎宾路20号。法定代表人屈昌盛,男,成年。被执行人王寿德,男,1964年5月27日生,住黑龙江省同江市。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恒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时颜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