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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宋国文与尹宝林、王秀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文,尹宝林,王秀梅,尹亚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1民初793号原告:宋国文,男,汉族,1945年6月10日生,住泊头市,。委托代理人:张涛,泊头市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尹宝林,男,汉族,1956年8月9日生,住泊头市,。被告:王秀梅,女,汉族,成年,住泊头市。被告:尹亚楠,男,汉族,1987年9月3日生,住泊头市,。原告宋国文诉被告尹亚楠、尹宝林、王秀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国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欠款575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尹宝林声称可为原告在劳动局办理退休,于是原告按照被告尹宝林的要求分三次交给其现金80500元,但后来尹宝林一再拖延,未能办理。原告向其要求返还全额现金,但其久拖不还,在原告多次追要下,尹宝林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还款计划保证2016年6月4日-6月9日还肆万元,2016年6月9日-2016年6月30日还清,并保证如还不了,由家属、子女还,其妻王秀梅由其女尹亚楠签字,其女尹亚楠亲笔签字、二人分别在其名字上摁手印,故其妻、其女应负连带返还责任。后在原告催要下尹宝林分多次还款2.3万元,剩余57500元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钱款并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则由被告承担。被告尹亚楠、尹宝林、王秀梅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主张,2014年被告尹宝林声称能为原告在劳动局办理退休,原告按照被告尹宝林的要求交给其现金80500元,但后来尹宝林未能办理。原告向其要求返还全额现金,在原告多次追要下,尹宝林还款2.3万元并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欠条一份。还款计划保证2016年6月4日-6月9日还肆万元,2016年6月9日-2016年6月30日还清,并保证如不能偿还,由家属、子女偿还,其妻王秀梅由其女尹亚楠签字,其女尹亚楠亲笔签字、二人分别在其名字上摁手印。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所书写的借条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尹宝林欠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尹宝林未按约定期限返还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欠款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其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尹亚楠、王秀梅于还款计划书中明确了其还款义务,故对该欠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势必给原告造成损失,应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宝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575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期利率计算)。二、被告尹亚楠、王秀梅对被告尹宝林应偿还原告款575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三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清成审 判 员  李继军人民陪审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春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