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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5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山东捷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密夫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捷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密夫营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137号原告:山东捷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上海路和孝河路交汇处IEC国际企业中心1号楼1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06EY7H。负责人:刘欣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龙,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捷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员工,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密夫营,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户籍地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捷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被告密夫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密夫营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密夫营应诉。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不具有公告送达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捷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