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吴茜与被执行人罗水洪、罗文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茜,罗水洪,罗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吴茜,女,1982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罗水洪,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罗文才,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茜与被执行人罗水洪、罗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水洪和罗文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茜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罗水洪和罗文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罗文才名下有雪弗兰牌小轿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茜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后,本院将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茜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朱红艳审判员 王开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