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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芸飞与马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芸飞,马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芸飞。被执行人:马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芸飞与被执行人马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马楠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将被执行人马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6月8日在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唐芸飞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建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