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2694常州市天曼塑料有限公司与铜陵市永创变压器电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天曼塑料有限公司,铜陵市永创变压器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694号原告:常州市天曼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新辰村。法定代表人:周雪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银虎,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永创变压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泰山大道北段368号。法定代表人:严家红。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受理了原告常州市天曼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市永创变压器电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伟叙独任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天曼塑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铜陵市永创变压器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刘伟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嫦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