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02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虎健志与俄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健志,俄振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民初2317号原告虎健志,男,汉族,1957年2月5日出,庆阳市西峰区人,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邱宪东,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俄振林,男,汉族,1964年11月24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虎健志与被告俄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虎健志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宪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俄振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虎健志诉称:2001年至2012年间,原告参与了深圳东部集团在陕甘宁三省设立的几处果汁厂的安装工程,后该集团欠原告部分工程款未支付。被告俄振林知晓此事后,说他与该集团某领导熟识,答应能帮原告要回工程款,但被告俄振林提议该工程款必须要打到他提供的账号上,原告怕讨款落空,只好同意给对方预留被告俄振林提供的账号。2016年5月该集团下属的某果汁厂将100万元工程款打入了被告俄振林的账户,因原告有被告30余万的债务,所以被告在这100万元中扣除了该笔债务,只给了原告20余万,还下欠原告360000元一直没给,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7年2月28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360000元。被告俄振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1年至2012年间,原告承揽了深圳东部集团在陕���宁三省设立的几处果汁厂的安装工程,后该集团欠原告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经原、被告协商,由被告帮忙办理要款事宜,原告同意将该工程款打到被告俄振林提供的账号上。后该集团下属的某果汁厂将100万元工程款分两次打入了被告俄振林的账户。因原告有被告30余万的债务,故被告在这100万元的工程款中扣除了该笔债务,给付了原告20余万,下欠原告36万未给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7年2月28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借条约定:“今借到虎健志现金叁拾陆万元(360000)。期限至2017年5月1日前归还。俄振林.2017.2.28.”。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时归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本案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有借条加以印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60000,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俄振林归还原告虎健志借款本金360000元。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俄振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代理审判员 雷      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