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军、王海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军,王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3执339号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楚王城大道269号。法定代表人:鞠炎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军,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被执行人:王海平,女,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军、王海平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23行审120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九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巍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