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民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祁连绿丰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崔用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峪关市祁连绿丰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崔用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民终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祁连绿丰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嘉峪关市文殊镇冯家沟村1组。法定代表人:刘世忠,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玲,甘肃铭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用海,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祁连绿丰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用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甘027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将货款履行完毕,上诉人嘉峪关市祁连绿丰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嘉峪关市祁连绿丰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峪关市祁连绿丰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上诉人嘉峪关市祁连绿丰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爱萍审 判 员 王亚娟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 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