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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强明与姚世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强明,姚世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351号原告:郭强明,男,仡佬族,1965年2月22日生,贵州省人,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姚世敏,男,汉族,1969年8月25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强明诉被告姚世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强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姚世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强明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郭强明负担。审判员  于天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维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