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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执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黄永军与丛日林、张海波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军,张海波,丛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保109号申请人黄永军,男。被申请人张海波(曾用名:张大明),男。被申请人丛日林,男。申请人黄永军与被申请人张海波、丛日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丛日林所有的轿车进行查封,保全价值为30000.00元,并已提供财产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永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丛日林所有的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移、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查封期限:2017年6月27日起-2019年6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润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