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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吕展飞与马金峰、李永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展飞,马金峰,李永宾,林爱景,李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818号原告:吕展飞,男,1986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马金峰,男,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李永宾,男,199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林爱景,女,1986年6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李金芳,女,199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原告吕展飞与被告马金峰、李永宾、林爱景、李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吕展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展飞自愿撤回对被告马金峰、李永宾、林爱景、李金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展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展飞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建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