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聊城市公路管理局交通量观测站与聊城市祥达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保305号申请保全人:聊城市公路管理局交通量观测站,住址地:聊城市。被保全人:聊城市祥达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地:聊城市。申请保全人人聊城市公路管理局交通量观测站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鲁1523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保全人聊城市祥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KXXX挂号重型货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2日。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保全人聊城市祥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KXXX挂号重型货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