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传杰与被告黄良、张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杰,黄良,张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894号原告:陈传杰,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红,阜阳市颍州区九龙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良,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张风波,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陈传杰与被告黄良、张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陈传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传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传杰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陈传杰负担。审判员 徐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