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库伦旗库伦镇万荣种子经销处与金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伦旗库伦镇万荣种子经销处,金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219号原告库伦旗库伦镇万荣种子经销处,所在地址:库伦旗。负责人包常亮。被告金松,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库伦旗库伦镇万荣种子经销处诉被告金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库伦旗库伦镇万荣种子经销处于2017年6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被告已履行一部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库伦旗库伦镇万荣种子经销处的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伦旗库伦镇万荣种子经销处撤回对被告金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库伦旗库伦镇万荣种子经销处承担。审判员 桂 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其力木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