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潘兆丰与丛永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兆丰,丛永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5民初1885号 原告潘兆丰,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被告丛永妮,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兆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兆丰负担。 审判员 吕绍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修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