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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潘兆丰与丛永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兆丰,丛永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5民初1885号 原告潘兆丰,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被告丛永妮,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兆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兆丰负担。 审判员  吕绍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修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