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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7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巧玲与殷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巧玲,殷国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557号原告:邓巧玲,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殷国光,男,47岁,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邓巧玲与被告殷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邓巧玲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巧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巧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原告邓巧玲负担。审判员  陈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