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巧玲与殷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巧玲,殷国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557号原告:邓巧玲,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殷国光,男,47岁,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邓巧玲与被告殷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邓巧玲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巧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巧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原告邓巧玲负担。审判员 陈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