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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4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谢名猛、刘瑞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名猛,刘瑞炎,湖北凯前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4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名猛,男,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刘瑞炎,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湖北凯前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全置业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浮山大道25号。法定代表人刘瑞珍,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谢名猛与刘瑞炎、凯前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凯前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屋。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凯全置业公司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熊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亚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