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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75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娄佳欣,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委托代理人:周旺传,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27日以与被告林某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宋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馨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