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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常征与黄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征,黄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999号申请执行人常征,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壮族,住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电力家属楼*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1308031974********。被执行人黄威,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太平桥钟鼓楼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8021981********。本院在执行常征与黄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黄威工资账户,经多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威财产线索,现因申请执行人常征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征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再次申请对原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少春审判员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