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0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泉与纪华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泉,纪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王泉,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纪华平,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申请执行人王泉与被执行人纪华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欠款19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8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2954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纪华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均未能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