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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执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XX飞与史荣祥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飞,史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XX飞,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史荣祥,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原告XX飞与被告史荣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沪0113民初5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飞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史荣祥支付钱款人民币418,01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其在本院尚有多起应付款案未了,其名下在本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567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黎 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